
“我本来是被骗的人,怎么反倒成了罪犯?”2024年7月,杜某拿到法院判决书时,满是懊悔。原本是电信诈骗的受害者,就因为想追回损失的“糊涂操作”,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、缓刑1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这样的结局,值得每个人警醒。
2024年夏季,杜某在某网络APP中参与“完成刷单任务获取佣金”活动,不料陷入骗局,投入资金无法提现。意识到被骗后,他立即报警,却因急于挽回损失,未听从警方劝阻,私下继续与诈骗分子联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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诈骗分子利用其迫切心理,以“注资激活账户即可退款”为由,诱使杜某交出3张银行卡、2个微信收款码及1个支付宝收款码。随后,上述账户收到不明来款共计7万余元,杜某按指示将资金转至指定账户或购买黄金寄出,实质上已成为诈骗团伙洗钱的工具。他以为这样就能拿回自己的钱,却不知道,自己已经成了诈骗分子“洗钱”的工具,踩进了法律的“雷区”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】: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受害者身份并非免责依据,即使身为诈骗受害人,一旦参与转移赃款、提供支付账户等行为,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,仍将追究刑责。法律不因个人挽回损失的动机而免除其罪责。
挽回损失应通过合法途径报案后,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,提供聊天记录、转账凭证等证据。切勿与诈骗分子私下交涉或按其指令操作,避免陷入更深的骗局。
支付账户属法律监管范畴,银行卡、微信与支付宝收款码属于个人金融身份凭证,严禁出租、出借或出售。对不明资金流转需保持警惕,避免成为洗钱链条的一环。
警惕“二次诈骗”话术,“注资激活”“垫资解冻”“保证金退款”等均为常见诈骗借口。遇此类要求应果断中止联系,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。
(来源:西陵检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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